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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开除处分由谁决定

发布时间:2026-07-08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教师开除处分的决定主体在法律上有明确依据,以下结合相关法规进行分析。
根据《教师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:“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所在学校、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:(一)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;(二)体罚学生,经教育不改的;(三)品行不良、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。” 其中,“解聘”包含开除处分。对于公办在编教师,因其属于事业单位人员,根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第二十三条,开除处分需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;对于非在编或民办教师,学校作为用人单位,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,可因教师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(即开除)。因此,公办在编教师的开除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,非在编或民办教师由学校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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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开除处分的处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,会影响决定主体和结果,以下说明。
1. 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:若原作出开除决定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合并、撤销,需由其上级机关或承接职能的机关负责处理。例如,某学校被合并后,教师对原学校的开除决定不服,需向合并后的学校或主管教育局申诉。
2. 教师有特殊贡献或情况:若教师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(如获得国家级教学奖项),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纪,可能获得从轻处理或撤销处分。例如,某教师因照顾重病家人导致教学任务延误被开除,若能证明情况特殊,可申请重新审查。
3. 涉及刑事犯罪:若教师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根据《教师法》第十四条,将丧失教师资格,此时开除处分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作出,无需学校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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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在面对开除处分时,常因操作不当导致权益受损,以下是常见的错误行为。
1. 忽视程序要求:未要求学校提供书面处分决定书或听证机会,直接接受决定,导致后续维权缺乏证据。
2. 错过申诉时效:对开除决定不服时,未在法定期限内(如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)采取行动,丧失维权机会。
3. 拒绝配合调查:在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时,拒绝提供陈述或证据,反而被认定为态度恶劣,加重处分。

若您正面临开除处分,建议及时咨询律师,避免因错误操作影响维权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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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教师开除处分的决定主体,需结合教师的身份和管理权限来确定。
教师开除处分的决定主体主要是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,具体取决于教师的编制性质。

1. 若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:开除处分通常由学校提出建议,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(如教育局)批准后作出决定。
2. 若为公办学校非在编教师或民办学校教师:开除处分一般由学校直接作出决定,但需符合学校章程和相关规定。
3. 若涉及严重违法犯罪行为:可能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介入,协同学校作出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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